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为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