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十五条 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构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