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十四条 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所属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