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十三条 对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