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十六条 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以实施委托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实施委托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