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八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7月16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1995年12月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