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六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六十二条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六十二条 采取本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报纸、电视或者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