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六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六十一条 直接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基层组织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