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六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六十条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六十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第三方的见证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情况。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