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五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五十九条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