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五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五十八条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