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执行完毕的;

不予行政处罚的;

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

决定终止调查的;

决定终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