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五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五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执行完毕的; 不予行政处罚的; 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 决定终止调查的; 决定终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