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四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