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
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罚意见;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
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罚意见;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