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第三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