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中发现的涉嫌假冒产品,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业进行鉴别。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后,可以将企业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出具证明材料的企业对其证明内容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