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