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