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由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可以邀请法定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机构的人员或者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载明情况。 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