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受移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