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经过听证的案件,案审办应当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