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