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进口许可证的遗失处理

已领取的进口许可证如丢失,领证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经济类报纸上登载作废声明。发证机构凭遗失报告、声明作废报样等材料,经核实后,可撤销原进口许可证并核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