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和生产内销用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非机电产品,发证机构凭外经贸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外资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非机电产品,发证机构凭外经贸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外资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光盘生产设备,发证机构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外经贸部批准证书、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和进口设备清单签发进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