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