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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关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到保税仓库、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出口到境外,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边境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辖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原《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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