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并具有货币经纪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该人员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