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获得并具有货币经纪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该人员应有良好的守法合规意识,熟悉拟担任职务所应知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得有严重违法违纪的记录。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有故意犯罪记录。
曾任因违法经营被接管、撤销、合并、宣告破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曾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期限累计达到10年以上。
曾3次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处以取消任职资格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曾参与、指使或纵容所任职机构制作假账、账外经营或其他故意违反会计制度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