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内审或稽核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以及在货币经纪公司担任与上述职务称谓不同但职责相同的职务的人员,或者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对货币经纪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