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资或者与中方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外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
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资信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且每年税后净收益不低于500万美元。
具有从事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
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其监管当局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了监管备忘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