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或者与外方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中方投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从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

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资信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