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具有熟悉货币经纪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措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