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