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批准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申请时,应充分考虑中国外汇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衍生产品市场的竞争和发展状况,并向相关监管部门征询意见。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