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货币经纪公司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实现整顿目标的,依法予以市场退出。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