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结束整顿: 支付能力得到恢复。 亏损得到弥补。 重大经营风险得到化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采取的措施已经得到实施。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