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结束整顿:

支付能力得到恢复。

亏损得到弥补。

重大经营风险得到化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采取的措施已经得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