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货币经纪公司整顿后,可对货币经纪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暂停其部分业务或暂停全部业务。

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增加资本金。

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限制资产转让。

吊销货币经纪公司的金融许可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