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货币经纪业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货币经纪公司的经纪人员应当遵循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执业规范。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应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