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货币经纪公司进行或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进入货币经纪公司进行检查。

询问货币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查阅、复制货币经纪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检查货币经纪公司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