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及时将各类新开办的经纪业务品种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当地派出机构。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