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