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拟设货币经纪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或延长期限届满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营业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由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