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货币经纪公司申请筹建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业务范围及服务对象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
货币经纪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对拟设分公司经营管理授权的决议。
货币经纪公司章程。
货币经纪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货币经纪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会计报表。
由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