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货币经纪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