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货币经纪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