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货币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确属业务发展需要。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货币经纪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盈利。 货币经纪公司在近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