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货币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货币经纪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