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核准开业的货币经纪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须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