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货币经纪公司,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投资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由投资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独资或合资货币经纪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机构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投资者出资比例,业务范围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

拟设货币经纪公司的章程。

投资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公司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投资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或行业协会对其申请的意见函。

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最近3年的会计报表。

合资双方签署的协议或承诺或合同。

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条所列材料除第(四)(五)(六)(七)项外都应是中文文本;第(四)(五)(六)(七)项应提供中文文本,如有冲突,以中文文本为准;其中境外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或者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