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经纪业务,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管理的监管规定。对于有市场准入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